Loading...


主頁 >  關於中總 > 
- 尊重國歌 應有之義

香港有責任實施《國歌法》,而尊重國歌也是應有之義。實在不必泛政治化,逢中必反。

 

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理應尊重中國國歌。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有憲制責任實施《國歌法》。

 

香港有責任實施《國歌法》

為兼顧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政府選擇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在本地立法過程中,經內務委員會(“內會”)的處理和授權,成立了《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本人被選為主席。委員會總共召開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個小時詳細審議《條例草案》,包括舉行一次公聽會。法案委員會報告本已於去年6月14日提交予內會,但由於修例風波和本立法年度內會停擺而遭擱置,至今年5月27日才恢復二讀。

 

《條例草案》主旨是為尊重國歌,並就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整體爭議不大。然而,社會上對《條例草案》的種種疑慮和意見反映出市民對《條例草案》的認識存在不少偏差。有部分人士認為《條例草案》限制言論自由、欲進行洗腦教育、形容其為惡法。認識偏差造成恐懼,而恐懼最容易被利用。政府有責任加強宣傳工作,向市民清晰解釋國歌條例,釋除疑慮。

 

審議過程盡釋疑慮

絕大多數對《條例草案》的疑慮和問題,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有所涉及並得到解答。舉例來說,就奏唱國歌的場合而言,當茶餐廳或酒樓電視機播放國歌時,食客並非參與、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無須遵守奏唱國歌的禮儀 — 肅立和舉止端莊。即便是奏唱國歌的場合,因《條例草案》第二部是為反映《國歌法》立法原則而制訂的指引性條文,違反亦無罰則。僅當公開、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兼具行為和侮辱意圖時,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根據案件的案情定奪。根據香港普通法法統,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於檢控方,舉證標準也非常高,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如果在公開奏唱國歌時發生失誤、走音、或者以其他音樂風格演繹國歌,控方須證明相關行為是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作出。僅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無侮辱國歌的意圖,不會誤入法網。

 

言論自由雖然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但並非絕對,可予以限制。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禁止侮辱“只是禁止一種發表形式,並沒有干預以其他形式發表信息的自由。”相關限制是有限度及合理,沒有違反《基本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至於罰則,《條例草案》擬定的三年有期徒刑及罰款五萬港元,與《國旗與國徽條例》中侮辱國旗或國徽罪行的罰款水平一致,並且是最高刑罰水平,法庭會根據案情量刑。以侮辱國旗罪作例子,反修例風暴中一名13歲女童和一名21歲咖啡師在屯門大會堂外燒國旗,後者燒國旗後更再將之踐踏。因應案情,兩人分別被判接受12個月感化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均非三年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罰。因此形容《條例草案》為嚴刑峻法,實屬無稽之談。

 

DQ指責並無根據

而社會上另一爭議焦點是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時是否需要奏唱國歌。部分人士用心險惡,稱之為可“隨意DQ議員”。這是毫無根據的指責,更是個偽命題。首先,立法會議員參選及就職宣誓時,根據法例,須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擁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前提下,立法會議員應尊重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出席宣誓過程中奏唱國歌的環節。其次,若因不熟悉普通話,只能以廣東話唱國歌,而沒有侮辱國歌的意圖,不會違法,何來所謂的“隨意DQ”?其實不諳普通話的議員,理應好好學習。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反對國歌法通過的人,缺乏民族意識,對國家和人民也無基本尊重。社會需要反思:這些人是否應該繼續參與立法會的工作?他們是否配當立法會議員?

 

尊重國歌是應有之義,實在不必泛政治化,逢中必反,更不應該動輒組織發起三罷,包圍立法會,阻止議員開會及立法會行使《基本法》第73條(1)項所賦予,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本人一直支持《國歌條例草案》,以達致《國歌法》本地立法實施的憲制責任。

 

 

如對上文內容有任何意見,歡迎向廖長江議員反映。
地址: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703室
電話:2576-7121
傳真:2798-8802
電郵:legco.office.liao@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