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必須捍衛,但很多人忽略了其真義,香港一些大學和學者對“學術自由”亦似乎存有迷思。在追求“學術自由”的同時,大學和學者應重視其作育英才和學術研究的使命,以及對社會的義務和責任。
“學術自由”的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臘時期,哲學先賢蘇格拉底提出:“學者必須有權利探索一個問題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從蘇格拉底開始,哲學思辯與研究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辨別是非,尤其是挑戰傳統觀念,並找出其中的謬誤與盲點,從而引導社會走出世襲的桎梏與盲從,邁向更好的未來。因此,蘇格拉底為了堅持自己的思想和信念,不畏社會傳統和壓力,寧願服毒自盡,也不肯答應停止傳播被認為會“毒害”年輕人的哲學思想,成為西方史上第一位為追求“學術自由”的殉道者。
然而,“學術自由”真正能夠開花結果,有賴一群於18世紀末受啟蒙運動影響的德國學者宣揚和詮釋,特別是被譽為“現代大學之母”的德國洪堡大學創始人洪堡,將這個理念發揚光大,日漸成為十九世紀初以後德國大學的核心價值觀之一。因此,“學術自由”(academic freedom)一詞源於德語Akademische freiheit。Akademische源自柏拉圖的學園(Akademy),它兼有大學的、學院的、學術的等多種含義。而“學術自由”成為一項法律權利,則始於1848年德國的《法蘭克福憲法草案》,規定“學術及其教學是自由的”。此規定其後於1850年為《普魯士憲法》所採納,成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佈的“學術自由”條款。由於當時德國正在引領着大學潮流,美國有大批學者遠赴德國求學,並隨之將“學術自由”的思想傳入美國大學學府,逐漸形成為普世價值觀。
學術旨在追求真理
根據洪堡的理念,“學術自由”是指學術界天然享有進行學術活動(包括研究、發表與傳播)的自由,對事物真義進行探索。為確保知識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學者的活動必須只服從真理的標準,不受外界的壓力或利益的影響和干擾。換言之,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學術研究的先決條件。“學術自由”主要體現於三方面:(1)教授在研究與教學上的自由(Lehrfreiheit);(2)學生的學習自由(Lernfreiheit);(3)學術機構的自主(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而學術活動的目的,則定位為“為學術而學術”,不涉宗教、政治、經濟與俗世的任何運作。在洪堡的觀念中,研究與學習的目的不在於改善個人的生活水準或社會地位,而純粹是為了通過對“真理”的追求以期達到自我完善。我認為這種對知識和真理的探索,亦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泉源。
然而,“學術自由”在不同國度有不同定義,誠如愛因斯坦所說:“學術自由就是探求真理的權利,以及發表和傳授自己認知為是真理的權利”。很多國家都透過憲法或法例確立對“學術自由”的保障,不同的學術團體亦訂立各自的“學術自由”宣言,包括國際教育組織“世界大學服務社”於1988年發表有關“學術自由”和大學自主的《利馬宣言》。
自由須受責任制約
學者和學術機構固然享有“學術自由”,正如美國當代著名高等教育學者Burton R. Clark所主張:“大學是學者進行教學、科研和從事社會服務的場所。”換言之,學者有社會責任服務社會,而“學術自由”亦並非意味學術上絕對自由,不受任何責任的制約。
即使在崇尚“學術自由”的美國,大學的“學術自由”依然受“政治正確”觀念的制約。假如某學者的研究牴觸國家倡導的價值觀,其學術論文將難以獲得權威學術期刊的青睞,其本人甚至可能面臨革職。例如著名數理邏輯學家羅素,因被指提出涉及寬恕婚外性行為的“道德敗壞、色情淫穢的學說”,被法院判決不適合在紐約城市大學任教;此外,獲終身聘用的史丹福大學英文系副教授H. B. Franklin,亦因為帶領學生於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於1972年遭校方解聘。
因此,“學術自由”並非全無限度的自由,正如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聘用制原則宣言》所主張:“身為學者和教職員,他們應謹記,大眾可能憑他們的言論來評判他們的職業及院校。因此,他們應時刻保持精準、適度克制、尊重他人意見,並盡力顯示他們並非院校的喉舌。”
香港“學術自由”受充分保障
再看今天的香港,“學術自由”主要是透過香港《基本法》獲得保障。《基本法》第34條保障個人“學術自由”,第136和137條保障院校的“學術自由”和自主。至於大學院校,只有香港科技大學將“學術自由”納入教職員的聘用合約內,部分院校則設有處理教職員的申訴機制,以及評審升遷機制,惟有關機制的功能及細則差別甚大。當然,有關院校對“學術自由”的保障絕對有改善空間,但配合了香港享有高度的言論及新聞自由,我認為香港的“學術自由”已獲得充分保障。
多年來社會出現不少關於學術自由的爭論,有些學者的研究有時會受到外間批評。我認為這些情況不足為奇,亦與干預“學術自由”無關。真理越辯越明,學者毋需因為受批評而動輒認為“學術自由”受干預。畢竟,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而言論自由是自由的根本,不能被“學術自由”所凌駕或掩蓋。
“學術自由”不應被濫用
近年本地大學愈趨商品化,社會亦愈趨政治化,我反而擔心學者以政治目的或個人利益為出發點,透過經扭曲的研究發現和偏頗的結論,強行向大眾灌輸其既定看法,以取得社會的支持和提升其地位及影響力,或使研究變成是謀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學術自由”的基本原則不但被濫用和受到侵蝕,並促使學術喪失了對社會既有價值的批判與反省能力,甚至失去其作為推動社會前進的角色和動力。我們必須切記,大學院校是知識傳承、追求真理、尊重異見及成就卓越的殿堂,並非是搖晃着“學術自由”旗幟的政治避難所。我期望香港學者都能在豐富和弘揚知識之餘,以無私及對社會負責任的態度參與公共事務,協助推動自由、平等、包容、公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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