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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規管不良財務中介

市民向財務公司借貸卻跌入一些不良財務中介公司的圈套,蒙受重大金錢損失,甚至有長者痛失“棺材本”或自住物業,這種非法詐騙行為確實令人難以容忍。

 

巧立名目收費高昂

現行法例不容許中介公司向借貸人收費,然而不良中介公司的招數五花八門。例如把中介費融入貸款利息或直接向借貸人收取現金,避免白紙黑字的紀錄,藉此逃過政府的追查;亦有中介公司撇清與放債人的關係,成立專業服務公司提供“債務紓緩”和“結餘轉戶”服務,或巧立名目地提供“微型破產”或“債務重組”等看似專業的服務,藉此收取高昂的所謂服務費而避開監管。根據警方數字,由2013年起不足四年內,中介公司非法收取的中介費用高達二億元。

 

政府在放債人牌照要求上,已增加了多項新規定,透過規管財務公司來加強規管中介公司。例如,在新規定下,放債人必須確定其委任的中介公司不會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或簽署任何協議,且須以視像和錄音記錄,向借款人清楚解釋貸款協議的全部條款。借款人如果透過中介公司借錢,就需向放債人提供中介協議副本以作紀錄,放債人和中介公司的關係亦會被公開,公眾可以向放債人註冊處查閱有關紀錄。這些措施既增加了放債人的責任,亦增加了借貸過程的透明度,防範不良中介公司和放債人合謀,讓警方可以就不法行為更容易舉證。

 

引入發牌制度需時

對於修訂《放債人條例》將其監管範圍擴大至經營與放債相關業務的公司,及設立財務中介牌照制度的建議則值得商榷。撇除修例和引入新發牌制度需時且較複雜,《放債人條例》已明文禁制與放債人有關連的各方,及與放債人共謀的人士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意味條例的規管範圍實際上已經涵蓋了中介公司。況且在新規定下,中介公司須先得到財務公司的委任並受其監察,不能向借款人收費或鑽空子制訂協議等,顯示財務中介並非“無皇管”。

 

涉及刑事有法可依

至於建議政府要求財務公司牌照申請人須備有一定的註冊資本,及將營運者的操守納入發牌及續牌的考慮因素之內,對財務公司行業的經營無疑是更加嚴厲。但對打擊不良中介公司,實際效用卻成疑。反之,如果有個案涉及刑事成分而須嚴厲處理,現時執法機構可以按《刑事罪行條例》和《盜竊罪條例》跟進處理,並不需要落此重藥。

 

如果因此把新規定形容為“治標不治本”,未免過早論斷。事實上,政府承諾在新規定實施後半年檢討。不過,政府可以考慮以下的一些建議,盡量完善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保障市民,避免墮入不良財務中介公司的圈套。

 

納入金管局監管範圍

目前,有數間信貸公司是由銀行持有。同時經營樓宇按揭業務,理論上應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監管,需遵守樓宇按揭成數的指引和進行還款壓力測試等。但以放債人牌照經營的信貸公司,卻不受金管局監管。這種身份重疊的情況在監管上造成灰色地帶,如果政府把放債業務納入金管局的監管範圍,應有助解決問題。另可仿效現時保險業為保單持有人設立冷靜期,規定貸款協議須設有冷靜期條款,加強保障借款人,也值得政府研究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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