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2016年04月05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主要內容包括:
a)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
b)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
c)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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