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工作地點須有充足的新鮮空氣流通
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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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工作地點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地點有充足新鮮空氣流通,以保障僱員健康。根據香港衛生防護中心等監管機構建議,室內工作場所的新鮮空氣供應量應為每人每秒10公升 (即每人每分鐘0.6立方米),以保障員工和其他在場人士的健康,並減低傳染病傳播風險。 |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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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852 4041 電郵:ohd-d@labour.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