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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工作地點須有充足的新鮮空氣流通

簡介

法例規定,工作地點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地點有充足新鮮空氣流通,以保障僱員健康。根據香港衛生防護中心等監管機構建議,室內工作場所的新鮮空氣供應量應為每人每秒10公升 (即每人每分鐘0.6立方米),以保障員工和其他在場人士的健康,並減低傳染病傳播風險。
勞工處人員在巡查室內工作地點時會評估新鮮空氣的供應量是否符合上述標準。 若不符要求,會按嚴重程度採取相應執法行動,包括檢控。勞工處提醒工作地點負責人須檢視其處所的通風系統,以確保其有效運作,保持足夠鮮風供應並可覆蓋所有僱員的工作位置。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查詢

電話:2852 4041 電郵:ohd-d@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