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8-12-28
國務院於2018年12月18日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 |||||||||||
a)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四條); | ||||||||||
b)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 ||||||||||
c) |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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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第二十條); | ||||||||||
e) |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第二十二條)等。 | ||||||||||
參閱網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