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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23日聯合印發,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通知》以附件形式印發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四個文件,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a)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b)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c)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d) 除此之外的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稅率為6%;
e) 增值稅徵收率為3%等。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a) 在建築服務領域,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為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等,都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b)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c)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等。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a) 公佈了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包括托兒所、幼稚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b) 規定了一系列享受扣減增值稅的規定,涉及退役士兵創業就業、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等。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a)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b)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c)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d)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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