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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19日。主要內容包括:
a) 關於工傷認定問題的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要求參加、且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視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確作息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b) 支持本地區旅遊、研發設計、會計諮詢、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商貿物流等領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企業深度開拓國際市場;
c) 明確了幾種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如:職工由於被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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