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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範圍,按照相關應稅服務範圍執行;
b) 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退(免)稅時,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c)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收齊有關憑證後,可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免)稅;逾期申報的,不再按退(免)稅申報,改按免稅申報;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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