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
2016-01-27
國務院2016年1月15日發布。主要內容包括:
a) | 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合肥市、鄭州市、廣州市、成都市、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深圳市、蘇州市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名稱分別為中國(城市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具體實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印發; |
b) |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著力在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B2B)方式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為推動全國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創造更多可複製推廣的經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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