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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協議》)於2015年11月27日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2016年6月1日起實施。《協議》是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簽署的新協議。除了包括今年新增的開放措施外,也涵蓋和歸納CEPA及其補充協議以及《廣東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成為CEPA框架下一份獨立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子協議。

今年簽署的《協議》在開放的寬度和深度進一步加大,當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廣東先行先試的開放措施推展至內地全境實施、減少負面清單中的限制性措施,以及在跨境服務和文化及電信領域的正面清單中增加了28項開放措施。《協議》令內地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使兩地多年來在CEPA下持續開放服務貿易達到一個新的里程碑。

《協議》的正文設有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待遇、保障措施、例外及投資便利化等條款;其三份附件分別列出內地及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協議》的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a) 整體而言,內地對香港服務業作全面或部分開放的部門有153個,佔世界貿易組織全部160個服務貿易部門的95.6%,當中就「商業存在」的服務模式有62個部門對香港實行國民待遇;
b) 針對「商業存在」服務模式的負面清單,覆蓋134個服務貿易部門,共保留120項與國民待遇不符的限制性措施;
c) 覆蓋跨境服務、電信和文化服務領域的正面清單,新增了28項開放措施;
d) 《協議》在多個重要領域都有開放措施,具體例子載於下列網址;
e) 在投資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貿易部門的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f) 《協議》文本中的「最惠待遇」條款,表明內地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優惠待遇,如有優於CEPA的,也會延伸至香港,保證香港繼續享受內地最優惠的開放措施。

參閱網址: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