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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月2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該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a) 被投資企業認定從事鼓勵類項目範圍的經營活動包括與鼓勵類項目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活動,相關經濟活動包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研發活動、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和其他經營活動;
b) 明確了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稅待遇的過程包括向利潤分配企業提出享受暫不徵稅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潤直接投資,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追補享受暫不徵稅申請,通過處置投資資產收回直接投資等環節中需要提交的資料;
c) 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暫不徵稅待遇後補繳遞延稅款時,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規定,即除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境外投資者不得享受補繳遞延稅款時的稅收協定待遇等。
   
參閱網址: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033019/content.html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032983/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