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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on Paper
對「設立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的申報及披露制度」的意見

敬啟者:

對「設立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的申報及披露制度」的意見
 

本會早前曾就  貴局建議設立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申報及披露制度(簡稱「R32制度」)進行討論。茲將我們的意見重點概列如下,謹供參考。

建議旅客出入境劃一採用披露制度

本會認同設立「R32制度」,將有助香港履行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簡稱「特別組織」)成員的義務,可望更好地配合國際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我們亦贊成  貴局在考慮香港的「R32制度」時,參照諮詢文件內建議的幾項主要原則,特別是必須兼顧本地的情況、不影響正當資金跨境流動、並盡量減低對公眾帶來的不便。

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和主要的旅客中轉站,每年接待旅客高達數千萬。為確保目前管制站的暢順和高效運作,本會建議香港對所有出入境旅客劃一實施披露制度,方便旅客出入境之餘,亦可減輕各出入境關口人員的工作壓力。進出口貨物方面,本會贊成透過電子系統進行預先申報的安排,相信可讓執法機關提早進行風險分析的同時,亦不會對貨物運送效率產生嚴重影響。

考慮給予申報金額上限有更大彈性

諮詢文件提出採用「特別組織」所建議約12萬港元作為申報上限,本會認同此為合理水平,與其他成員相比大致相同甚或更為寬鬆。然而,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資金進出和人口流動量均非常龐大,若  貴局能考慮研究進一步放寬申報上限的金額,將為旅客在攜帶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時提供更大彈性和便利。

無須擴大規管範圍

對於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以外的特定物品或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申報或披露,本會認為當局應盡量減少規管,包括無需就諸如賭場籌碼、貴重金屬等作出規限。事實上,黃金、寶石等價值較易受市場波動影響,難以依照貨幣的定額方式實施規管。

此外,目前「特別組織」各成員國之間尚未就郵件方式運送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達致統一做法,加上考慮到對郵件實施規管所帶來的實際影響,本會認同規管以郵件方式運送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不具迫切性,建議無需就此進行規管。

加深公眾對制度的了解

本會認同當局應就日後「R32制度」的實施向公眾及相關業界進行全面宣傳與教育,令有關制度得以暢順執行,加深他們對新制度的了解,特別是釐清「R32制度」與貨幣管制、外匯管制的區別,讓市民大眾和旅客清楚明白有關制度並非管制資金進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仍將確保資金的自由流動。

總括而言,香港設立「R32制度」可更好地配合國際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我們期望當局能妥善評估實施「R32制度」對社會帶來的影響,並將有關安排對一般旅客和跨境貿易及商業活動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

以上意見,請予參考。

此致

保安局禁毒處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