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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on Paper
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意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敬啟者:

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意見
 

特區政府於本年初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正式展開政制發展第二輪諮詢工作,繼續為推進政改「五步曲」、實現“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促進香港民主政制發展作出努力。本會認同普選行政長官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的《決定》,這樣才能在憲制架構下有效執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和要求,為推動行政長官普選提供法律基礎和依據。

本會一直支持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並積極就政改議題表達立場和意見。對於第二輪公眾諮詢文件涉及提名委員會的分組構成和選民基礎、提名候選人程序、以及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投票安排等各項細節,本會亦收集了中總成員意見,茲將相關重點綜合闡述如下:

(一)提委會的構成和產生辦法維持不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即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本會贊同維持現行有關的規定不變,包括38個界別分組及其委員的分配名額、委員人數和產生方法、以至選民基礎等均無需調整。

事實上,有關安排已在香港實施多年並一直行之有效,廣泛涵蓋了社會各個階層,亦符合“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原則。本會認為,貿然改變反而會引起更多爭議,在目前的社會氣氛下相信亦難以凝聚共識,不利香港政制循序漸進和長遠穩定發展。

提委會的任期方面,本會建議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五年任期的安排,一旦行政長官職位出現空缺時,提委會能及時啓動補選行政長官的相關工作;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以便與提委會的任期一致。

(二)提名程序必須體現集體意志

本會贊同將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具體程序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我們建議在“委員推薦”(即入閘)階段,每名提委會委員只可推薦一名有意參選人士,而獲得100名委員(即全體委員的十二分一)以具名方式聯合推薦,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相對於2012年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的安排,把入閘門檻降低,可鼓勵社會上更多不同界別人士參與,並增加他們成功參選的機會。此外,由於建議將提名門檻降至十二分一,我們認為無需再特別為每名參選人獲得委員推薦的數目設定上限。

在行使提名權時,本會認為提委會需要採取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提名,並為每位參選人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機會,向提委會以至市民大眾推介和解釋各自政綱和施政理念,爭取支持。我們亦建議設立獨立的秘書處,處理有關的競選事宜。

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而每名參選人必須得到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因此,本會認為在“委員會提名”(即出閘)階段,得到過半數提委會全體委員支持票的前三名參選人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以充分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意志;若只有兩人得到過半數支持,則該兩人便成為候選人,不再提名第三名候選人。

參考現時選舉委員會採用不記名方式選舉行政長官人選,本會建議提委會委員亦以不記名方式,每名委員透過“一人2至3票”的投票程序,產生2至3名候選人,惟每名委員不可重複選擇同一參選人,若投票少於2票或多於3票則作廢票論。

(三)投票安排應盡量簡單易明

至於“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階段,本會認為應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即是只舉行一輪投票選舉,經選民進行投選,獲最多票數者便可當選,無需取得過半數選票。有關安排相信最為容易讓選民理解,操作亦較為簡便,涉及的行政成本亦較低。現時,此投票制度亦在其他地區的公共選舉中普遍採用。

(四)維持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

鑒於本港目前並沒有政黨法,加上現時尚無政黨在立法的席位能佔超過半數,行政長官屬某政黨的意義並不大,亦無助改善施政。故此,本會認為維持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不變最為恰當。

總結

總括而言,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本會期望,社會各界人士能夠尊重主流民意對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意願,在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按照《基本法》框架下,理性務實地討論普選行政長官的各項具體程序,求同存異,縮窄分歧,共同討論出一個獲大多數人廣泛接受的可行務實方案。

我們亦希望立法會能通過特區政府提出的修改議案,再經由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讓全港合資格選民在兩年後能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為香港政制發展寫下重要的新一頁。

此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