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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完善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修订香港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及时性,有助於维护程序正义及香港法律的金漆招牌。

 

堵塞刑事诉讼程序空隙  防止司法不公

立法会於2023年7月叁读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此前,在原讼法庭设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陪审团在未有机会考虑案情前,法官因证据无合理机会令被告入罪,将裁定被告无须答辩。此种情况被视為终局判决,被告无罪释放。即使审判期间出现法律错误,控方亦不能提出上诉,从法理上造成不能逆转的司法不公。在实际操作上,相关漏洞导致的司法不公已经发生。去年十月,上诉法庭处理律政司司长就有关叁宗国际贩毒案的法律问题时,裁定原讼法庭法官所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犯错,在陪审团考虑案件之前错误地撤回了案件。為防止司法不公,香港必须尽快堵塞相关漏洞。

 

另一方面,修例前,法律不容许控方就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叁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无罪裁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与此相比,在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国安法案件,若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的无罪裁定犯了法律上的错误,控方是有权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实行的无罪裁定上诉机制行之有效,绝无理由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处理。由於审判庭法律上的错误而将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判定无罪将產生严重后果,不但无助釐清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更将对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必须及早予以纠正。

 

上诉机制限定合理 符合普通法改革趋势

我充分信任香港法官的专业素质,但人无完人,孰能无过。这个正正是基於彰显公义,以设立上诉机制的初衷。《条例草案》填补现时刑事上诉制度的法律空隙,使控方可以对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以及审判庭作出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无罪裁定提出上诉。从而从制度上,控辩双方都有上诉渠道进行上诉,但控方只能够在指定情况下,根据指定的程序提出上诉。这将加强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令香港的刑事法律更加完整,更加与时推进。与此同时,《条例草案》对拟议的两种上诉机制均进行了合理的限定。就第一种情况来讲,《条例草案》规定控方须给予无罪保证,如果上诉许可不获批予或上诉法庭作出裁定前律政司司长放弃上诉,被告人必须获判无罪;而上诉法庭须信纳相关的无须答辩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则上的错误,方可推翻或更改该项无须答辩判定。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控方须在通知法庭将上诉之后,於14整天内,或在上诉法庭批准延长的较长期间内,就无罪裁决或命令中涉及的法律错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

 

两项修订均是普通法地区司法改革的趋势。实际上,香港的法律专业团体、法律学院等持份者,大部分都支持立法建议。两项修订属於程序性质,不具有追溯性,也都不牴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更不影响香港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第85条所享有的独立审判权。

 

香港国安法被告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我想指出,有人认為经此修订后,香港国安法下所有的案件都将“100%定罪”。这是无稽之谈,亦是别有用心的抹黑。《条例草案》是為完善程序机制,而非针对特定的被告。上诉法庭也只会在审判庭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发生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先至会批准上诉。如果上诉法庭信纳没有充分理由,便必须驳回上诉。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辩方也一直可以就定罪或者判刑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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