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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国务院关於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覆》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佈,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a) 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期為2年,自国务院批覆之日起算;
b) 支持本地区旅游、研发设计、会计諮询、资產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商贸物流等领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
c) 推动境内外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便利流动,為外籍高端人才在华工作居留等提供便利;
d)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產品和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為“轻资產”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e) 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用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奖励;
f) 在试点地区扩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其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将服务外包领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到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g) 对试点地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面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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