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库务科收入组
敬啟者:
对「香港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的意见
月前端接 贵局来函,就有关实施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的建议諮询本会意见。本会特此成立专责小组进行讨论,兹将意见重点概列如下,谨供 贵局参考。
1.认同自动交换资料的整体方向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正在全球推广跨境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的国际新标準,本会认為香港有需要配合国际税务合作的主流趋势,透过优化税制和提升税务透明度,进一步巩固本港金融及商贸中心的地位。
本会赞同諮询文件因应经合组织颁布的新标準,提出香港拟採用的自动交换税务资料模式,并就法律框架和运作架构提出建议方向,包括对须申报金融机构的种类、豁免安排、申报资料范围、以及尽职审查程序等范畴作出的建议安排。
2.為实施细则订立清晰指引
按照諮询文件的建议框架,进行自动交换的金融帐户资料须由金融机构负责蒐集和申报。為了减低有关安排对业界的影响,本会期望当局在订立实施细则时充分考虑业界意见,尽量简化相关措施和程序,并為业界进行尽职审查等操作订立明确指引,包括对帐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和前线员工的责任作清晰界定和詮释。此外,本会支持当局考虑对逃税风险较低的金融机构及帐户,适当扩大豁免安排的范围,以降低对正常商业营运的影响。
3.调整金融机构员工的罚则安排
諮询文件提出修改《税务条例》,就违规的金融机构及其员工施加罚则。本会对於金融机构的罚则内容并无太大异议,惟考虑到员工出现违规行為,金融机构本身亦要负上相当大的监管责任,现时对机构及员工两者施以同等程度罚则未必是最适当的安排。我们建议当局可就针对员工违规的罚则作出适当调整。事实上,若员工涉及蓄意欺诈或向公司做出刻意隐瞒的行為,现存的本地法律已可向相关员工提出检控并加以刑罚。
4.加强保障纳税人权益
鉴於进行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将涉及多项个人财务信息,包括帐户持有人透过投资、买卖金融资產获得的收入等,当局必须确保相关个人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及严格保密,并只应用於税务相关事宜,避免资料披露对纳税人构成不利影响,从而為外国税务居民参与本港金融市场和商业活动提供更佳保障。
此外,现行的《披露规则》订有通知和覆核机制,让纳税人可就拟披露的税务资料提出修订或申请司法覆核。我们期望当局可争取继续保留有关机制,藉以进一步保障纳税人权益。
5.进一步推动双边资料交换协议
本会认同諮询文件建议透过双边协议进行资料交换,相信可便利本港与更多合适的伙伴订立具针对性的资料交换安排。目前,本港已与叁十多个国家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本会支持当局选择符合国际标準、并可确保私隐及资料保密的伙伴订立双边协议,藉此深化彼此的税务合作,长远更可通过有关机制,与更多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广泛税务联繫。
总括而言,本会认同香港需要因应国际新趋势,提升税务资料交换标準,并按香港实际环境和业界操作情况,制订合适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我们亦期望当局以互惠平等原则,进一步扩展本港与海外建立全面性税务协定的网络联繫,强化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此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香港中华总商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