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2021年8月
三权各自分工 司法有其定位

香港政治体制叁权分工议题早前成為社会讨论焦点。明白来龙去脉,釐清当中概念,有助大眾继续建设社会,稳步前行。

 

 

 

传统译名的谬误

鑑於社会大眾对叁权分工存在疑问,故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陈兆愷冀就叁权分工的概念与本地司法的角色定位提出专业观点,以期释除各界疑虑。

 

陈兆愷表示, 长久以来坊间翻译separation of powers 為叁权分立实為谬误。他指出叁权分立令人联想到权力对抗,而实情英文原意是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他更强调先有职能,后有权力,两者不宜本末倒置。“ 例如法官的权力是来自其职能,所以假设有人庭上袭击法官,除了伤人罪名外,还会牵涉妨碍司法公正。”因此,他认為表现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制衡的叁权分工是更為适切的称呼。

 

叁权分工的概念

关於叁权分工的概念,陈兆愷指出当中包含了两个概念:职权分配及互相监察和制衡原则。前者是指政治架构之中管治工作要分开,不应集中在一个机关或一人手中,亦不应不合理地干预和控制其他机关;后者则是法律原则,令赋有职权和责任的机关都须受其他机关合理的监察和制衡。陈兆愷说,两个概念相关但不相同,彼此相辅相成,目的都是為了预防权力滥用。

 

他续指,在实际情况下没有地方的政府机关是完全分开而没有重叠,一般都是行政主导或立法主导。“ 即使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而在香港,回归后《基本法》清楚规定香港的架构為行政主导。当中包括了行政长官、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

 

司法的角色定位

陈兆愷特别就本地司法机构分析。他指出,司法的职权包括执行法律、案件审讯、解释及宣告法律、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司法覆核程序监察行政机关的决定、政策和立法机关的法例。他强调,司法机构并无权力代行政机关另订政策,法官亦无权修改或重新制订法律。

 

他续指,香港享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於行政和立法机关,而法院审判程序和判决不受干预。他认為,这不但维护法治、彰显公义,也增强了社会对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信心,故甚為重要。然而法官权力一直受到制衡。除特别情况外,所有案件必须公开聆讯,法官亦必须根据证据和法律原则判案。

 

陈兆愷强调,法院不能凌驾於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上。市民若不满法官表现可以投诉,对法庭判决不满亦可上诉。為确保判决质素,法院有需要制订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强培训。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词,陈兆愷更建议法官可提供判词摘要,以便社会大眾更清晰了解判决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