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會長專欄
會長專欄 - 攜手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楊釗博士 【會長】

銀紫荊星章 太平紳士

特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首階段諮詢已於本月初結束,社會各界踴躍提出了多方面建議和訴求。中總在過去數月亦透過舉辦座談、研討會等活動,推動會員及工商友好積極發表意見。我們更特設專責小組深入討論政制發展的課題,並於早前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遞交了意見書,以及我們收集到會員和各界友好逾4,000封意見信函。中總對香港政制發展提出的意見重點主要有幾方面:

在法律基礎上普選行政長官

中總認為,普選行政長官必須遵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這是憲制架構下的規定,是推動行政長官普選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不按《基本法》的規定提出意見,只會在邁向普選的道路上愈走愈遠,更違背了香港社會十分重視的法治原則和核心價值。

我們亦十分同意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才能有效履行《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相關規定和憲制責任。與此同時,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擁有實質任命權,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作最後決定是否予以任命,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亦是社會的廣泛共識。

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原則

對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中總建議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人數比例和界別分組架構安排。事實上,現時選舉委員會已均衡地涵蓋了香港各階層和各行各業,按此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架構,最能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至於提名委員會人數和各個界別分組是否需要調整,社會上有不同意見。中總認為,各界可就此作進一步商討,惟大前提是必須維持每個界別由相同比例的成員組成,確保“均衡參與”的大原則不變。不過,考慮到提名委員會人數太多,將增加實際操作的難度,加上2017年是香港首度進行普選行政長官,我們認為有關制度的變革還是以少為宜。

提名程序方面,中總贊同由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提名”推選候選人,以體現集體意志;有關的提名權更是實質的,任何繞過或削弱其權力的建議,均不符合《基本法》。此外,我們建議有意參選而合資格人士,必須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才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在落實參選名單後,提名委員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選候選人,最終要獲一半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提名票,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

投票安排不宜過於複雜

我們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以2至3名為宜,既可存在競爭,又不會導致選舉程序過於繁瑣,浪費社會資源,更能兼顧選舉的認受性、公平性和競爭性。至於普選形式,我們建議採用相對多票制,即只舉行一輪投票,獲最多票數者當選,無須取得過半數選票。

維持立法會議席與組成安排不變

中總亦有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意見。我們認為,立法會選舉制度更為複雜,牽涉層面和爭議更多,故應維持現行立法會議席數目與組成安排不變,並讓社會各界聚焦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我們亦強調,立法會功能組別具有廣泛代表性,更能平衡社會各界及市民的整體利益,而且是香港政治體制行之有效的部分,應予以保留。

我們深信,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是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所希望見到的事情。中央政府一直顯示出對推動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決心和誠意,而特區政府亦積極採取務實舉措,為實現普選目標不懈努力。我希望社會各界能顧全大局、求同存異,努力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解釋和決定的基礎上討論,共同達致一個讓中央政府和社會大部分人士廣泛接受的方案,避免香港政制發展停滯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