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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專欄
會長專欄 - 依法推進香港政制 循序漸進發展

楊釗博士 【會長】

銀紫荊星章 太平紳士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首份工作報告中指出,香港必須依法推進民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亦於兩會期間重申中央堅定不移支持香港依法推行民主的立場,並指普選制度必須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基本法》規定,而行政長官亦要符合“愛國愛港”的標準。我十分認同有關觀點,並期望社會各界能“求同存異”,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法律基礎上進行理性討論,為香港達致一個社會廣泛接受的政改方案共同努力。

堅守四大原則 依法落實普選

中總過去亦多次強調,在落實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上,必須堅守四個大原則:(一)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二)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三)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擔任;(四)必須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在“一國兩制”下有着特殊的憲制地位。中總認同,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這樣才能有效執行《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和要求。至於行政長官經選舉產生後仍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作最後任命,這亦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

我們認為,社會各界應努力確保2017年行政長官相關產生辦法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避免做出違反《基本法》和偏離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和決定的事情,否則將難以達到普選目標,更違背香港的法治原則和核心價值。

堅持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制度

《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必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中總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提名委員會,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和程序進行,以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只有落實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制度安排,才能符合《基本法》對普選行政長官程序的要求。

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面,我們贊成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涵蓋本港四大界別的組成框架,當中包含了全港各個工商行業和專業、勞工階層、體藝文教、社福服務以至宗教團體等38個界別分組,按照這個安排組成提名委員會,將可充分代表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並確保行政長官真正具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亦應參考現時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分配比例,為實踐各界“均衡參與”提供一個公平、恰當的平台。

中總認為,各界應爭取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權利,而非糾纏於一些偏離《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提名方案,以及只着眼於某些人能否成為候選人等問題上,這樣只會妨礙各方達致共識。

尊重香港法治精神

此外,我們亦堅決反對社會部分人士鼓吹以“佔領中環”等違法及抗爭行為來表達訴求,擔心最終演變成暴力衝突,破壞本港經濟與營商環境,擾亂社會秩序,對本港一向貫徹的法治精神造成嚴重衝擊。

作為工商界一分子,我們十分珍惜香港得來不易的政治制度和經濟成就。抗爭行動不但無助落實普選,反而影響本港金融與商貿活動的正常運作,動搖企業投資信心,削弱本港長遠競爭力。

總括而言,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全體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事實上,本港政制改革必須走過“五步曲”,任何一步也不會是容易走的。我期望社會各界攜手努力,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因應實際情況依法進行理性討論,收窄分歧,共同為全港市民落實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踏出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