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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匯報
立會匯報 - 優化議事規則是香港勝利

優化《議事規則》,還社會一個理性、莊嚴的憲制機關,這既是香港整體社會的勝利,亦是港人最好的新年禮物。

 

多年來反對派在立法會瘋狂拉布,導致議會運作幾近癱瘓、眾多重要的法案及民生建設受阻積壓、傷及香港元氣的亂象,終於在去年底立法會通過建制派修訂《議事規則》的決議案後出現轉機。由此,一度禮崩樂壞的立法會有望重回正軌,減少非理性的拉布,還社會一個理性、莊嚴的憲制機關。這既是香港整體社會的勝利,亦是港人最好的新年禮物。

 

其實,對於立法會少數派長期“政治挾持”整個立法機關,整體社會累積的不滿已達臨界點。建制派議員作為民意代表,今次順應民意,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了香港的氣數而戰,實在義不容辭。

 

義不容辭為香港而戰

不過,這個建制派共同支持的決議案由醞釀、制訂、交上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排上立法會會議議程,到本人在立法會大會上成功動議並獲得通過,過程絕不容易。期間,反對派議員再次發揮“少數人的獨裁”,示範一次比過往更瘋狂的拉布,千方百計阻撓,包括瘋狂點算會議法定人數、厭煩冗贅發言、提出大量類同的修正案及中止待續議案等。而這些濫用《議事規則》的拉布伎倆,建制派盼能通過這個決議案得以致力遏抑。

 

我們這個決議案共有24項對《議事規則》的修訂建議,每一項都是在考慮了《基本法》及其他法理、外國議會的有關規則、立法會社會責任和憲制責任後,經過深思熟慮及信納理據充分才提出。目的是優化及更新《議事規則》,在議員議事論事的權利,與立法會有效行使憲制職權及履行社會責任之間,取得合理和適當的平衡。

 

首先,想要“禮樂興”就先要“正名”。所以我們的修訂,是在《議事規則》清晰列出立法會主席職權本身的憲制來源及法律基礎。即是《基本法》、香港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表明立法會主席除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外,亦可被賦權行使其他權力,來更有效地處理議會程序事宜。

 

例如反對派其中一項濫用程序的常見“招數”是排山倒海的修正案。參考外國經驗,英國、加拿大等地的議事規則早已讓主席有選擇修正案的權力。故此我們的修訂亦確立本港立法會的主席有酌情權,可以選擇更有效及草擬得較好的修正案讓立法會議員考慮。此外亦可以合併類同的修正案,及裁決瑣屑無聊的系列式修正案不可予以動議。

 

優化程序遏瘋狂拉布

為了紓緩反對派狂點會議法定人數以致造成流會,我們的修訂撥亂反正,釐清全體委員會本身性質是屬於立法會轄下的一個委員會,重新把全體委員會與立法會大會的會議法定人數分開處理,並把前者的會議法定人數由現時的35人減至20人,從而與內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看齊。另外,為了方便立法會主席在流會後可盡快召開會議繼續處理餘下議程,以減少浪費寶貴的議會時間,我們的修訂亦賦權立法會主席可以指明在任何時間或任何一天復會。

 

非建制派應放下恩怨

我們的修訂亦更新了香港立法會古老的呈請書制度:這個制度以遠至159年前的英國西敏寺傳統為藍本,但其實連英國議會本身都已經廢除了這個制度。現時英國新制度的呈請書由公眾提出,香港即使仍然想保留着這項源自19世紀的制度,起碼該因應現實條件轉變修訂呈請書制度。

 

首先,我們的修訂按立法會大會法定人數增加,相應增加起立啟動呈請書交付委員會處理的人數要求,以貫徹1997年前兩者人數一致的傳統做法;其次是因應現時立法會委員會制度發展成熟,專責委員會已非交付呈請書唯一的一種委員會,轉為把呈請書交由議會集體辯論及考慮是否就有關事宜成立專責委員會。總的來說,新的安排是:如果有35名議員在會議上起立提交呈請書,該呈請書即交付內會處理;若內會決定委任專責委員會處理呈請書內的事宜,內會主席會在立法會動議議案作決定。

 

基於篇幅所限,本文只能簡單介紹部分修訂,但亦足以顯示這些修訂都是對事不對人。反之,據報道反對派在修訂通過後,聲言“要建制派百倍奉還”繼續抗爭,這種訴諸私人恩怨、沉溺於派系鬥爭的態度,絕非社會之福。新的一年,希望非建制派議員回復冷靜,尊重社會大多數人的意願,回復理性務實議政論政,讓議會內無分派別,共同為本港的整體利益奮鬥。

 

如對上文內容有任何意見,歡迎向廖長江議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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