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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匯報
立會匯報 - 完善選舉制度為香港帶來希望

完善選舉制度對香港有重大意義,只有在社會穩定的基礎上,香港才能有效解決深層次矛盾,並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高票通過的《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是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這其中有兩個重要意義:(1)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核心要義;和(2)香港未來的政治改革由中央主導。

 

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合理合法必要

一直以來,香港都陷入嚴重內耗、亂象叢生,沒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去處理多年困擾香港的深層次矛盾及問題。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從2013年的“政改”社會動蕩、2014年的佔中運動、2016年的旺角暴亂、香港民族黨的成立和運作,猶抱琵琶半遮臉的本土主義運動,到2019年因《逃犯條例》風波而引致的港版“顏色革命”和黑暴,以至去年的“35+”初選,攬炒派結合外部勢力利用香港選舉制度的漏洞去爭奪香港的管治權。由於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及香港長期的繁榮穩定,中央看到香港選舉制度已經到了一個必須改變的地步。

 

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因此,香港的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是中央事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並非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衍生的政改方案,可以討價還價,亦非部分人士所謂的民主倒退,而是針對香港近年的種種亂象,包括香港特區管治權之爭所作出的針對性回應。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基礎上,我相信“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才能有更大發揮空間,“一國兩制”才能行穩致遠。

 

根據香港實際情況 擴闊政治均衡參與

完善選舉制度的核心是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不僅界別總數由四個增至五個,每個界別的具體劃分及產生方式亦有變化。改變的原則是根據香港實際狀況,促進均衡參與。舉例來說,區議會議員不再是選委會委員。根據《基本法》第9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區議會是地區性事務諮詢的區域組織,並無公權力。現在的區議會泛政治化、不務正業,不再能夠代表地區,因此中央以長期扎根及服務地區的港九、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代表取代區議會代表,納入地區聲音是正確舉措。在均衡參與方面,選委會第三界別納入基層社團60席位,中小企業界亦首次納入第一界別,擁有15個席位。

 

行政長官選舉方面,提高候選人須獲取提名的門檻至188名委員,並且在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須不少於15名,令其具更廣泛的代表性。而立法會選舉採取“432方案”,90位議員40位由選委會選出,以香港整體利益出發,不牽涉地區選民和功能組別,會大大減少因顧念個人知名度,板塊、業界或選民利益而主導政治立場的局面,或忘卻參選為全港市民和整體社會服務的初心。為擴闊功能界別代表性,增設商界(第三)議席,以體現在港中資機構對香港的貢獻,並有效反映其看法,有利於香港經濟政策更宏觀全面;在“一國兩制”下,全國性組織對香港政治生態舉足輕重,設界別議席十分合適。此外,地區直選席位由35席降至20席並不代表民主倒退,因今次不是源於《基本法》第68條的政改,而是為擴闊均衡參與,符合香港選舉制度設計初衷。

 

另一個關注焦點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候選人的資格。以往由公務員不能夠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亦不適合做一些有政治考量的工作,如今問題終可解決。

 

完善選舉制度對香港有重大意義,有利於香港長治久安。只有在社會穩定的基礎上,香港才能真正聚焦經濟、民生,着手有效解決深層次矛盾,尤其是長期累積的房屋和貧富差距問題;並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包括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促進本港經濟的多元化和青年的向上流動。毫無疑問,完善選舉制度為香港帶來希望,香港萬萬不能再沉淪在政治漩渦裡,蹉跎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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