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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匯報
立會匯報 - 數字經濟立法

數字經濟立法是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維護安全、防範風險的必然之舉,香港為數字經濟和電子政務立法的工作刻不容緩。

 

隨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互聯網、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數字化技術的廣泛應用,數字經濟已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目前,世界主要國家均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紛紛出台戰略規劃,並探討立法規管,以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國務院出台《“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並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新加坡提出智慧國藍圖;英國亦推出《數字經濟法》、《英國數字戰略》。

 

以香港而言,為加速數字化經濟進程,財政司司長於2022年宣佈設立“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並就數字基建、跨境數據流動、企業數碼轉型,以及人力資源配套四大範疇深入研究。特區政府亦已採取措施,在數字經濟方面,推出“商業數據通”,《財政預算案》撥款5,000萬元加速推動香港第三代互聯網(Web3)的發展,並預留五億元加快中小企數碼轉型;在電子政務方面,設立新一代政府雲端基礎設施和大數據分析平台、共用區塊鏈平台。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訂下目標,兩年後政府服務全面電子化,三年內全面採用“智方便”提供一站式數碼服務,並表示會進一步開放數據、拓展5G服務網絡。

 

但總體上,當局較注重數字基建建設,但在立法方面的工夫薄弱。《版權條例》修訂自2006年開始諮詢,歷經17年,終於在去年年底獲得通過。但這僅是力挽香港版權法落後世界20年的蹉跎,更應以此為新的開始,與時俱進,就非法串流裝置、數據開採、人工智能等議題開展新一輪版權檢討,以維持香港版權制度的健全和競爭力。此外,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公佈的2022年世界數碼競爭力排名,香港在全球63個主要國家及經濟體中,排名第九。其中,在“未來準備程度”上僅排第18名。細項指標中,政府處理網絡安全的能力位列第48名,法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竟然排在最低。我樂見政府籌備網絡安全立法,並擬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設立強制性資料外洩通報機制、要求制訂資料保留政策等措施,以更好地迎接數字經濟時代的挑戰。

 

平衡科學立法  明確管理機制

首先,數據要素作為數字經濟和電子政務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其所有權、使用權和轉讓權應以法律明確。現時,香港與數據相關的法例分散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版權條例》等,未有專項法例規範數據管理。這與全球各國主動建立數據管治體系的趨勢相悖,歐盟於2016年制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2018年強制實施保護個人數據的權利;內地去年亦已開始實行《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香港欠缺數據管理機制,這樣會阻礙政府和私營機構開放數據,影響數據流通進度。我建議政府參考新加坡的《公營部門管治法》,澄清政府須分享資料的情況,減輕私隱方面的憂慮;並探究以立法方式建立數據生產要素會計核算制度,鼓勵私營機構開放數據。

 

此外,數字經濟立法須在監管和發展之間取得平衡。對於利用數據違法犯罪或不當經營,包括濫用壟斷地位的平台,可借鑒歐盟新推出的《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進行治理。而對於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應用領域,應消除非必要的監管和企業負擔,首先考慮技術標準等非監管措施,以包容心態充分釋放數字經濟的發展活力。

 

加快灣區數據流通  促進產業數字轉型

粵港澳大灣區市場龐大、潛力廣闊,發展須暢通人流、物流、資金流,以及數據流的跨境流通。特區政府正與內地有關部門研究促進內地向香港流通的特定便利安排,預計今年在大灣區推出數據跨境流動試行計劃。我希望當局與廣東省除共同統籌協商推進數字設施建設,加快大灣區數字流通之外,能夠更進一步落實國家“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探索在大灣區建立各類產業集群跨區域、跨平台的協同新機制,以促進創新要素整合共享,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協同配套能力,長遠促進大灣區產業群的數字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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