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2018年10月3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25日。當中規定了適用範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發放社會保障卡、待遇享受、離開內地(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雙重參保、政策銜接和規範、監督檢查等。主要內容包括: | |||
a) | 適用範圍: | ||
- | 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僱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
- |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
- | 在內地(大陸)就業時已經達到內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參加居住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
- |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 ||
b) | 雙重參保: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 ||
參閱網址: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1810/t20181025_3035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