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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2017年7月1日簽署上述《框架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主要內容包括:

a)

合作宗旨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完善創新合作機制、建立互利共贏合作關係、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並訂下合作目標和原則;

 

b)

提出完善協調機制,簽署四方每年定期召開磋商會議,協調解決大灣區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合作事項,並就推進大灣區建設訂定年度重點工作,由四方和國家有關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後,共同推動落實;

 

c)

合作目標包括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等;以及

 

d)

合作重點領域包括:推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進一步提升市場一體化水準、打造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構建協同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共建宜居宜業宜遊的優質生活圈、培育國際合作新優勢以及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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