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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總提交政改意見書

香港中華總商會4月28日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譚志源局長提交對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書,提出普選行政長官必須堅守四個大原則,包括符合《基本法》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而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並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進行提名候選人。該會亦向當局遞交早前所收集旗下會員和各界人士合共4,137份意見信函。

在法律基礎上普選行政長官

中總楊釗會長認為,遵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是憲制架構下的規定,是推動行政長官普選最基礎的法律依據。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和“不與中央對抗”,也是理所當然的安排,有助行政長官履行《基本法》相關規定和憲制責任,更是維護香港法治原則和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此外,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擁有實質任命權,亦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突顯中央對特區政制發展的憲制權力。

堅持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制度

對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中總建議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人數比例和界別分組架構,即使各個界別分組的人數需要調整,亦必須維持每個界別由相同比例的成員組成,以體現“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原則。該會亦認同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或削弱其權力的建議,均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提名程序方面,中總贊同由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提名”推選候選人,以體現集體意志。該會建議,有意參選而合資格人士,必須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推薦,才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落實參選名單後,提名委員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選候選人,最終要獲得一半以上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提名票,才能正式成為候選人。

投票安排不宜過於複雜

中總指出,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以2至3名為宜,既可存在競爭,又不會導致選舉程序過於繁瑣,浪費社會資源,更能兼顧選舉的認受性、公平性和競爭性。至於普選行政長官的形式,該會建議採用相對多票制,即只舉行一輪投票,獲最多票數者當選,無須取得過半數選票。

維持立法會議席與組成安排不變

對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中總認為立法會選舉制度更為複雜,牽涉層面和可能出現的爭議亦較多,故應維持現行立法會的議席數目與組成安排不變,並讓社會各界聚焦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該會亦強調功能組別具有廣泛代表性,更能照顧和平衡社會各界及市民的整體利益,而功能組別更是香港政治體制行之有效的部分,必須予以保留。

出席遞交意見書和意見信函的尚包括該會方文雄、袁武、莊學山、林樹哲及盧文端副會長。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