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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香港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庫務科收入組

敬啟者:

對「香港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意見
 

月前端接 貴局來函,就有關實施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建議諮詢本會意見。本會特此成立專責小組進行討論,茲將意見重點概列如下,謹供 貴局參考。

1.認同自動交換資料的整體方向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正在全球推廣跨境自動交換稅務資料的國際新標準,本會認為香港有需要配合國際稅務合作的主流趨勢,透過優化稅制和提升稅務透明度,進一步鞏固本港金融及商貿中心的地位。

本會贊同諮詢文件因應經合組織頒布的新標準,提出香港擬採用的自動交換稅務資料模式,並就法律框架和運作架構提出建議方向,包括對須申報金融機構的種類、豁免安排、申報資料範圍、以及盡職審查程序等範疇作出的建議安排。

2.為實施細則訂立清晰指引

按照諮詢文件的建議框架,進行自動交換的金融帳戶資料須由金融機構負責蒐集和申報。為了減低有關安排對業界的影響,本會期望當局在訂立實施細則時充分考慮業界意見,盡量簡化相關措施和程序,並為業界進行盡職審查等操作訂立明確指引,包括對帳戶持有人、金融機構和前線員工的責任作清晰界定和詮釋。此外,本會支持當局考慮對逃稅風險較低的金融機構及帳戶,適當擴大豁免安排的範圍,以降低對正常商業營運的影響。

3.調整金融機構員工的罰則安排

諮詢文件提出修改《稅務條例》,就違規的金融機構及其員工施加罰則。本會對於金融機構的罰則內容並無太大異議,惟考慮到員工出現違規行為,金融機構本身亦要負上相當大的監管責任,現時對機構及員工兩者施以同等程度罰則未必是最適當的安排。我們建議當局可就針對員工違規的罰則作出適當調整。事實上,若員工涉及蓄意欺詐或向公司做出刻意隱瞞的行為,現存的本地法律已可向相關員工提出檢控並加以刑罰。

4.加強保障納稅人權益

鑒於進行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將涉及多項個人財務信息,包括帳戶持有人透過投資、買賣金融資產獲得的收入等,當局必須確保相關個人資料得到妥善保管及嚴格保密,並只應用於稅務相關事宜,避免資料披露對納稅人構成不利影響,從而為外國稅務居民參與本港金融市場和商業活動提供更佳保障。

此外,現行的《披露規則》訂有通知和覆核機制,讓納稅人可就擬披露的稅務資料提出修訂或申請司法覆核。我們期望當局可爭取繼續保留有關機制,藉以進一步保障納稅人權益。

5.進一步推動雙邊資料交換協議

本會認同諮詢文件建議透過雙邊協議進行資料交換,相信可便利本港與更多合適的夥伴訂立具針對性的資料交換安排。目前,本港已與三十多個國家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本會支持當局選擇符合國際標準、並可確保私隱及資料保密的夥伴訂立雙邊協議,藉此深化彼此的稅務合作,長遠更可通過有關機制,與更多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廣泛稅務聯繫。

總括而言,本會認同香港需要因應國際新趨勢,提升稅務資料交換標準,並按香港實際環境和業界操作情況,制訂合適的制度框架和執行機制。我們亦期望當局以互惠平等原則,進一步擴展本港與海外建立全面性稅務協定的網絡聯繫,強化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競爭能力。

此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