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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方案》的意見

敬啟者:

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方案》的意見
 

本會歡迎特區政府正式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提出具體方案。我們認同方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8.31決定》,為2017年實現“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提供合憲合法、合理合情、務實可行的操作辦法。本會期望立法會議員能聆聽社會主流意見對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支持政改方案順利通過,為香港政制邁向民主化發展締造歷史契機。

依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

本會支持香港政制循序漸進發展,並積極就政改議題表達立場和意見。特區政府一直強調,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有關規定,以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我們對此深表贊同,因為這樣才能在憲制架構下有效執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和要求,從而為推動行政長官普選提供清晰的法理基礎和依據。

贊同提委會構成和產生辦法維持不變

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將按照現時選舉委員會的規定,即維持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安排。本會贊同維持現行有關的規定不變,包括38個界別分組及其委員的分配名額、委員人數和產生方法、以至選民基礎等均無需調整。

我們認為,有關安排已在香港實施多年並一直行之有效,廣泛涵蓋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亦符合“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原則。貿然改變反而會引起更多爭議,在目前的社會氣氛下相信亦難以凝聚共識,不利香港政制循序漸進和長遠穩定發展。

至於提委會任期方面,本會亦建議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五年任期的安排,一旦行政長官職位出現空缺時,提委會能及時啓動補選行政長官的相關工作;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以便與提委會的任期一致。

提名程序增加民主成分值得肯定

本會贊同將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具體程序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政改方案提出在“委員推薦”(即入閘)階段,每名提委會委員只可推薦一名有意參選人士,而獲得120名委員(即全體委員的十分一)以具名方式聯名推薦,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我們認為,相對於2012年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的安排,把入閘門檻降低,可鼓勵社會上更多不同界別人士參與,並增加他們成功參選的機會。

由於人大《8.31決定》已明確規定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而每名候選人均須獲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本會認為政改方案提出在“委員會提名”(即出閘)階段,得到過半數提委會全體委員支持票的前兩至三名參選人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既可確保提委會“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意志,同時也可讓不同背景的參選者,包括泛民及中間派人士也有機會爭取過半數提委支持。

在行使提名權時,本會認為提委會需要採取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提名,並為每位參選人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機會,向提委會以至市民大眾推介和解釋各自政綱和施政理念,爭取支持。我們亦建議設立獨立的秘書處,處理有關的競選事宜。

普選投票安排應簡單易明

至於“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階段,本會贊同採用“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即是只舉行一輪投票選舉,經選民進行投票,獲最多票數者便可當選,無需取得過半數選票。有關安排相信最為容易讓選民理解,操作亦較簡便,涉及的行政成本亦較低。現時,此投票制度亦在其他地區的公共選舉中普遍採用。

此外,鑒於本港目前並沒有政黨法,加上現時尚無政黨在立法會的席位能佔超過半數,行政長官屬某政黨的意義並不大,亦無助改善施政。故此,本會贊成特區政府建議維持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不變最為恰當。

民意冀通過方案

總括而言,2017年如期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近期多個民意調查的結果顯示,支持通過政改方案的受訪者均佔多數。本會於四月初亦曾聯同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向屬下會員進行問卷調查,在回覆的會員當中,逾九成半認同應按《基本法》和人大《8.31決定》落實普選,立法會議員亦應跟從多數民意支持政改方案的意願,在表決時投贊成票。九成回應者認同由1,200名選委擴至500萬合資格選民選舉特首是一大進步,否決方案對本港政制長遠發展完全沒有好處。

毫無疑問,香港政制能夠向前邁進,總比原地踏步好。本會呼籲立法會議員能聆聽工商界和社會各界對落實政改的意願,在符合《基本法》和《8.31決定》的框架下,支持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並理性務實地討論普選行政長官的一些具體細節,求同存異,縮窄分歧,讓全港合資格選民在兩年後能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為香港政制發展寫下重要新一頁。

此致

立法會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案小組委員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