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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的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

敬啟者:

對「《歧視條例》檢討諮詢文件」的意見
 

貴委員會正就本港現行四條歧視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希望透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法例,加強保障市民免受歧視。是次檢討範疇涉及的層面甚為廣泛,本會亦特別關注諮詢文件提出的一些改革方向和建議,對現行社會主流道德觀念以及企業在人事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可能構成一定影響。茲綜合整理本會的意見重點如下,謹供貴委員會參考。

審慎評估合併條例帶來的影響

諮詢文件提出將現行分別涉及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相關的四條歧視條例合而為一,藉以簡化和理順條文內容,避免不必要重複。本會認為,目前本港實施的四條歧視法例已訂立和沿用多年,一直行之有效,為市民大眾的平等權利提供適當保障。我們憂慮,若將所有條例合併,或出現法例內容過於籠統,導致過度監管的情況,有關條文亦未必能有效針對特定歧視範疇,一些重要的法律細節更可能被忽略,容易造成灰色地帶,社會各界在參照法例時亦變得無所適從。此外,合併條例將令條文內容涵蓋的範疇更為廣泛,日後即使只想就小部份歧視條文內容進行修訂或檢討,卻可能會牽涉其他原來不需改動的範疇,引致“牽一髪而動全身”的情況,增加實際操作的難度和複雜性。因此,本會認為現階段並沒有迫切需要合併現行四條歧視條例。

納入「事實婚姻」必須得到社會廣泛共識

本次諮詢亦就多個歧視範疇提出改革建議,其中有關加入「事實婚姻」的條款更引起社會各界不少爭議。本會認為,目前香港社會對於「事實婚姻關係」的觀念仍未有廣泛認同與共識,「事實婚姻」在香港亦沒有法律基礎,現階段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婚姻狀況歧視」及「家庭崗位歧視」條文,會令未婚同居人士亦可享受已婚夫婦的權利,惟他們卻沒有正式婚約,在法律上無須履行已婚夫婦的義務,這對現有社會主流的婚姻與家庭觀念帶來負面衝擊。因此,本會認為有關方面應先行就「事實婚姻」等具爭議的議題進行長期和廣泛的社會討論,徵詢社會不同持份者意見,達致相當共識後才考慮探討是否對「事實婚姻」納入歧視法的問題。

此外,諮詢文件建議讓已婚人士和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可享有同等的社會福利及僱員福利。本會憂慮,此舉不單對本港婚姻制度造成重大衝擊,更會對整體社會的福利與保障制度、以至公共資源調配等帶來深遠影響,應該加以審慎考慮。對工商企業而言,僱主亦須向報稱擁有「事實婚姻關係」的僱員及其同性、異性、現時或前度的伴侶,提供跟已婚僱員同等的福利,這將增加企業的人力資源開支成本。若僱主認為同性同居及異性同居人士的生活方式值得認同,可能不會介意額外增加的成本,正如有些跨國企業也自願向僱員提供類似的事實婚姻福利。然而,若要強逼所有僱主提供,則等同於強逼所有經營者認同同居生活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一刀切的立法並不可取,侵害了僱主持不同意見的自由。此外,我們預期在實際執行上也會碰到不少問題。例如在核實僱員的「事實婚姻」狀況會存在實際困難,更可能被少部分「不誠實」的僱員濫用,影響企業的福利成本計算。勞資雙方更可能對「事實婚姻」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爭拗,影響勞資關係。

就僱主的法律責任給予清晰指引

諮詢文件提出包括共同工作間的性騷擾行為等多個範疇亦宜納入《歧視條例》規管。本會認同,僱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患顧客、租戶以及第三者對僱員作出騷擾,目前不少企業均積極採取合理可行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不過,對於僱主必須就僱傭關係以外,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本會對此有所保留。對僱主而言,面對僱員與顧客之間可能出現性騷擾行為,始終存在著「隱蔽性」和「不可預見性」的情況,要僱主嚴格監管顧客的行為在實際操作上亦存在一定困難,對僱主而言亦不公平。本會建議,有關方面必須審慎研究僱主所需承擔的法律或賠償責任,甚至考慮在僱主不知情、不可抗拒等因素而未能防止員工遭受性騷擾等情況下,對僱主所需承擔的責任作出適當豁免。

此外,諮詢文件亦建議把「事實婚姻」納入婚姻狀況中,並把《騷擾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婚姻狀況的騷擾行為。有關建議將令表達不認同「事實婚姻」的僱員可能負上法律責任,僱主也同樣需要承擔「轉承責任」。我們認為,在社會仍未對「事實婚姻」達致廣泛認同與共識的情況下,不宜就此簡單立法並將適用範圍擴大。

避免進一步加劇社會矛盾

擴大《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是本次諮詢的重點建議之一,包括透過加入「國籍、公民身份和香港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特徵,藉此為內地新移民及遊客提供更理想的法律保護,免受歧視。本會認為,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如何妥善處理及平衡內地新移民與香港市民的利益,是一個甚為複雜的課題。若在目前的社會環境和氣氛下貿然就相關的歧視條例進行立法,反而容易產生負面效果,加劇社會分化,甚至引起非理性的討論與爭拗,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造成更多不必要糾紛。因此,本會建議現階段暫不宜就《種族歧視條例》進行額外修訂。

總括而言,本會認同《歧視條例》必須與時並進,並從多方面優化相關條文,藉以加強保障市民大眾。我們期望貴委員會在探討和推動各項條例修訂與改革過程中,必須循序漸進,兼顧各階層實際情況,包括勞資雙方的利益,並就相關修訂建議對不同持份者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進行全面評估,在爭取社會廣泛共識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本港《歧視條例》的條文內容與涵蓋範疇,促進香港社會邁向更和諧平等發展。

以上意見,請予參考。

此致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