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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的意見

此意見書已於2017年1月5日提交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對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的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就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提出有關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進行公眾諮詢,本會為此徵集相關成員對諮詢文件的看法。我們認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貿中心,有需要因應國際趨勢發展,致力配合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等規定,惟在實際執行時,必須維持本港既有低稅率及簡單稅制的優勢,避免新條例對商界特別是中小企構成額外負擔。

 

確保業界了解和適應新規例

諮詢文件建議在《稅務條例》明確列出轉讓定價規則,涵蓋包括貨品、服務以至借貸等各種商業交易安排,條例同時適用於企業之間交易和同一企業內不同單位的交易。本會贊同有關做法,讓香港有更清晰和具體法例處理有關轉讓定價事宜。

 

然而,隨着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日漸頻繁,本地企業在內地設立營業點或分公司愈見普遍,是次條例修訂針對企業的商業交易,可能會對跨境商業活動構成影響。此外,本會亦希望當局在配合經合組織執行相關措施時,可提供足夠時間讓業界適應,並為企業提供支援,以確保業界對相關法例有充分了解。

 

放寬企業豁免門檻

根據諮詢文件內容,企業需要就商業交易提供相關轉讓定價文件,為減輕中小企業的行政負擔,當局建議訂立豁免範圍,只要符合企業總資產或年度總收入少於1億港元、或少於100名僱員其中兩項條件,該企業便無須提交定價文件。本會歡迎有關建議,亦期望當局進一步放寬相關豁免門檻,令更多中小企業受惠。

 

當局亦可探討加入其他標準來判斷企業是否需要提交轉讓定價文件。例如,現時新加坡的做法是按企業間交易的性質及金額而非企業的規模作決定,本會認為這種做法更能靈活地反映企業的營運模式和狀況,當局可予以考慮。

 

為新興行業制訂指引

近年新興行業如電子商貿等大行其道,並漸成經濟新動力,惟現時的稅務條文主要針對傳統商業交易模式,未必適用於這類創新的銷售渠道。隨着跨境電子商貿交易日漸頻繁,是次諮詢亦可探討如何在新興行業實施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措施,並清楚界定有關細則,以確保電子商貿等新興行業與傳統企業的徵稅能在公平原則下進行。

 

加強保障納稅人權益

根據經合組織規定,參與實施「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的各地政府,需定期交換跨國企業在所屬稅務管轄區內的營運和財務資料。鑒於這些資料涉及多項財務信息或商業機密,當局必須確保相關資料得到妥善保管及嚴格保密,並只應用於稅務相關事宜,避免資料披露對納稅人構成不利影響,影響跨國企業來港投資的信心。

 

總括而言,本會認同香港因應國際新趨勢,參與執行「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措施,並按本地實際環境和業界操作情況,制訂合適的制度框架和執行機制。本會期望當局在落實有關措施時,維持香港在稅務上的優勢,避免增加中小企業成本,以保持香港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