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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現正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26日。主要內容包括:
a)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徵點為季銷售額三十萬元。(第五條)
b)

 

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第八條)
- 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
- 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c)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稅減稅、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減稅、免稅。(第三十一條)
d)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第三十五條)
e)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託海關代徵。海關應當將受託代徵增值稅的資訊和貨物出口報關的資訊共用給稅務機關等。(第三十六條)
參閱網址: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11/t20191127_3430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