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的批覆》
2016-04-05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主要內容包括:
a) | 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咸新區等省市(區域)開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試點期為2年,自國務院批覆之日起算; |
b) | 支持本地區旅遊、研發設計、會計諮詢、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商貿物流等領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企業深度開拓國際市場; |
c) | 推動境內外專業人才和專業服務便利流動,為外籍高端人才在華工作居留等提供便利; |
d) |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積極為“輕資產”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
e) | 建立服務貿易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用平台,探索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對誠實守信主體實施聯合獎勵; |
f) | 在試點地區擴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範圍,由服務外包擴大到其他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服務行業。將服務外包領域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由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推廣到試點地區。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據實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g) | 對試點地區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全面實施服務外包保稅監管模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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