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2019年01月09日
全國人大現正就上述《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2月24日。主要內容包括: | ||||||||||
a) |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增加投資,外國投資者通過併購方式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以及外國投資者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第二條); | |||||||||
b) | 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第四條); | |||||||||
c) | 明確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司法判決應當依法及時公佈;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 |||||||||
d) | 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活動,標準制定應當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
e) | 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七條); | |||||||||
f) |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轉出(第二十一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第二十二條); | |||||||||
g) | 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約束。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二十三條)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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