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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01月25日
財政部及稅務總局1月17日聯合發佈,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內容包括:
a)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b)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c)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相關規定的優惠政策等。
參閱網址: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18_3125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