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19年11月07日
司法部於2019年11月1日就上述《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1日。主要內容包括: | |||||||
投資促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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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等方面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各類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 ||||||
‧ | 除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外,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於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推薦性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 ||||||
‧ |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 ||||||
‧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障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通過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等不合理的條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
投資保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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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 ||||||
‧ |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出其法定許可權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政策承諾,政策承諾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內容應當合法合規; | ||||||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非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 ||||||
‧ |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有關外商投資的政策措施等; | ||||||
投資管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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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負責實施許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不得對外國投資者增加許可條件或者適用更嚴格的許可條件,不得增加審核環節、審核材料以及提出其他額外要求; | ||||||
附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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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的,鼓勵其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在上述期限內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自2025年1月1日起6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企業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可以將相關情形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餘財產分配方法等,在合營、合作期限內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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