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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
對釐定《競爭條例》業務實體營業額的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敬啟者:

對釐定《競爭條例》業務實體營業額的意見
 

月前端接貴局來函,建議在《競爭條例》(第619章)之下訂立規例,就釐定業務實體的營業額作出進一步說明。本會認為,營業額是界定業務實體是否獲豁除於《競爭條例》規管和訂定罰款上限的重要指標;就營業額的定義、涵蓋範圍等提供更明確規定和具體內容,將有助業務實體、尤其是中小企業能更清楚了解《競爭條例》計算營業額的準則和規範。

本會認為,貴局可在部份建議內容作出進一步修訂和說明,讓規例內容更為清晰明確。例如,《競爭條例》第93條規定,審裁處可向違返競爭守則的業務實體施加罰款,數額不多於營業額10%,而營業額是指業務實體在香港境內得到的總收入。貴局建議進一步說明在此條文下的營業額只包括業務實體在香港境內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款項,一般而言包括從香港作出的銷售與香港境內的銷售。本會認為,此舉會把本港企業在香港境內向海外顧客提供銷售與服務所涉及的營業額亦計算在內,鑒於《競爭條例》的目的是規管本港反競爭行為,將企業的海外收益包含在計算罰款之內並不公平和恰當。因此,本會建議貴局修訂有關說明,豁免本港企業在香港境內涉及海外市場的營業額。

此外,貴局建議在釐定營業額準則時,進一步說明銷售回扣將從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款項中扣除,而直接與營業額相關聯的稅項亦不會計算在內。鑒於銷售回扣可包含折扣、回贈、以至其他不同的優惠,而與營業額相關的稅項亦涉及不同種類,本會希望貴局能在銷售回扣和相關稅項等範疇作出更清晰和具體說明,減少在計算營業額時可能出現的誤會和爭拗。

以上意見,請予參考。

此致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香港中華總商會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