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體制三權分工議題早前成為社會討論焦點。明白來龍去脈,釐清當中概念,有助大眾繼續建設社會,穩步前行。
傳統譯名的謬誤
鑑於社會大眾對三權分工存在疑問,故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冀就三權分工的概念與本地司法的角色定位提出專業觀點,以期釋除各界疑慮。
陳兆愷表示, 長久以來坊間翻譯separation of powers 為三權分立實為謬誤。他指出三權分立令人聯想到權力對抗,而實情英文原意是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構之間的分工合作。他更強調先有職能,後有權力,兩者不宜本末倒置。“ 例如法官的權力是來自其職能,所以假設有人庭上襲擊法官,除了傷人罪名外,還會牽涉妨礙司法公正。”因此,他認為表現機構之間相互協作、制衡的三權分工是更為適切的稱呼。
三權分工的概念
關於三權分工的概念,陳兆愷指出當中包含了兩個概念:職權分配及互相監察和制衡原則。前者是指政治架構之中管治工作要分開,不應集中在一個機關或一人手中,亦不應不合理地干預和控制其他機關;後者則是法律原則,令賦有職權和責任的機關都須受其他機關合理的監察和制衡。陳兆愷說,兩個概念相關但不相同,彼此相輔相成,目的都是為了預防權力濫用。
他續指,在實際情況下沒有地方的政府機關是完全分開而沒有重疊,一般都是行政主導或立法主導。“ 即使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由總統任命。”而在香港,回歸後《基本法》清楚規定香港的架構為行政主導。當中包括了行政長官、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
司法的角色定位
陳兆愷特別就本地司法機構分析。他指出,司法的職權包括執行法律、案件審訊、解釋及宣告法律、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司法覆核程序監察行政機關的決定、政策和立法機關的法例。他強調,司法機構並無權力代行政機關另訂政策,法官亦無權修改或重新制訂法律。
他續指,香港享有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而法院審判程序和判決不受干預。他認為,這不但維護法治、彰顯公義,也增強了社會對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信心,故甚為重要。然而法官權力一直受到制衡。除特別情況外,所有案件必須公開聆訊,法官亦必須根據證據和法律原則判案。
陳兆愷強調,法院不能凌駕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上。市民若不滿法官表現可以投訴,對法庭判決不滿亦可上訴。為確保判決質素,法院有需要制訂清晰的判案指引及加強培訓。法官有需要提供清晰判詞,陳兆愷更建議法官可提供判詞摘要,以便社會大眾更清晰了解判決的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