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立會匯報
立會匯報 - 完善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修訂香港刑事訴訟程序,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和及時性,有助於維護程序正義及香港法律的金漆招牌。

 

堵塞刑事訴訟程序空隙  防止司法不公

立法會於2023年7月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此前,在原訟法庭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在未有機會考慮案情前,法官因證據無合理機會令被告入罪,將裁定被告無須答辯。此種情況被視為終局判決,被告無罪釋放。即使審判期間出現法律錯誤,控方亦不能提出上訴,從法理上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在實際操作上,相關漏洞導致的司法不公已經發生。去年十月,上訴法庭處理律政司司長就有關三宗國際販毒案的法律問題時,裁定原訟法庭法官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犯錯,在陪審團考慮案件之前錯誤地撤回了案件。為防止司法不公,香港必須盡快堵塞相關漏洞。

 

另一方面,修例前,法律不容許控方就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與此相比,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國安法案件,若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的無罪裁定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控方是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實行的無罪裁定上訴機制行之有效,絕無理由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作出例外處理。由於審判庭法律上的錯誤而將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判定無罪將產生嚴重後果,不但無助釐清法律原則和案件事實,更將對國家安全造成負面影響,必須及早予以糾正。

 

上訴機制限定合理 符合普通法改革趨勢

我充分信任香港法官的專業素質,但人無完人,孰能無過。這個正正是基於彰顯公義,以設立上訴機制的初衷。《條例草案》填補現時刑事上訴制度的法律空隙,使控方可以對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以及審判庭作出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無罪裁定提出上訴。從而從制度上,控辯雙方都有上訴渠道進行上訴,但控方只能夠在指定情況下,根據指定的程序提出上訴。這將加強刑事審訊中的程序公義,令香港的刑事法律更加完整,更加與時推進。與此同時,《條例草案》對擬議的兩種上訴機制均進行了合理的限定。就第一種情況來講,《條例草案》規定控方須給予無罪保證,如果上訴許可不獲批予或上訴法庭作出裁定前律政司司長放棄上訴,被告人必須獲判無罪;而上訴法庭須信納相關的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方可推翻或更改該項無須答辯判定。就第二種情況而言,控方須在通知法庭將上訴之後,於14整天內,或在上訴法庭批准延長的較長期間內,就無罪裁決或命令中涉及的法律錯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兩項修訂均是普通法地區司法改革的趨勢。實際上,香港的法律專業團體、法律學院等持份者,大部分都支持立法建議。兩項修訂屬於程序性質,不具有追溯性,也都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更不影響香港特區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所享有的獨立審判權。

 

香港國安法被告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後,我想指出,有人認為經此修訂後,香港國安法下所有的案件都將“100%定罪”。這是無稽之談,亦是別有用心的抹黑。《條例草案》是為完善程序機制,而非針對特定的被告。上訴法庭也只會在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發生法律錯誤的情況下先至會批准上訴。如果上訴法庭信納沒有充分理由,便必須駁回上訴。被告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辯方也一直可以就定罪或者判刑進行上訴。

 

如對上文內容有任何意見,歡迎向廖長江議員反映。
地址: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703室
電話:2576-7121
傳真:2798-8802
電郵:legco.office.liao@gmail.com